教师虐童行为应定性为“虐待罪”
幼儿园管理无序幼师良莠不齐
从浙江温岭某幼儿园教师使用封口、拎耳朵、倒置于垃圾桶内等方法虐待儿童,到山西太原某幼儿园一个5岁女童被教师扇了几十个耳光,再到广东汕头某幼儿园3岁男童被教师无端猛踹数下……
民建海南省委认为,各地仍有“幼儿园虐童”事件不断曝出,说明在落实幼儿教育各项措施上还存在诸多漏洞。由于学前教育没有纳入义务教育范畴,国家财政没有纳入统筹,经费投入少之又少,加上对幼教人才队伍培养不重视,造成幼教从业人员及幼教人才严重不足,幼师质量难保证。另一方面,幼儿教育被推向市场后,各地幼儿园遍地开花,幼师供应不足,幼师队伍素质难保证,这种“市场化”的幼儿园管理无序,有关部门对其监督缺位,导致幼儿教育机构质量良莠不齐。据统计,目前我国有六成左右的幼儿园老师没有教师资格证。
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没有虐童罪,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无相关条款,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尤其是虐待幼童犯罪时显得依据不足,无法以虐童罪追究虐幼童幼教责任,我们只有看着悲剧一次次上演。
建议将虐童行为定为“虐待罪”
为有效遏制幼儿园“虐童”事件发生,民建海南省委建议进一步加大“虐童”事件的处罚力度,加大教师违法成本,严格按规范审批新建幼儿园,严格按规范考核、评价幼师。政府还要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投入,改善民办幼儿园的基础设施、教师待遇,保证其获得应有的社会尊重。
充分发挥人大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公民的社会监督和网络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维护幼儿最基本的权益;还应鼓励更多的社会福利、救助机构和民间公益组织也参与到制止“虐童”的行动中来,保证孩子在阳光下健康成长。
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国家还未能正式修改《刑法》时,地方政府应该出台相关的法规与之配套。只有将禁止虐待儿童的法律规定加以落实,增设“虐童罪”,对幼师行为加以约束,才是破解幼师虐童事件频发的治本之道。
政协委员孙薇认为,我们国家对 教师虐待儿童行为往往轻描淡写地予以内部处理,只有在虐待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法律才会干预。在这样的现状下,作为保护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手段,将教师虐待儿童行为定性为“虐待罪”更有利于凸显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打击力度。
为此,她建议亟须扫除其中的法律障碍,放宽虐待罪的适用范围,不再将虐待罪仅仅限定于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虐待行为,而应将虐待罪定义为发生在具有紧密的权利义务关系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如在幼儿园,负有监管义务的所有员工(包括教师、行政人员)都是该罪的犯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