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年底前完成对小区幼儿园清查,挪他用将收回
记者从本市教育部门获悉,年底前,各区县将完成对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清查,区县人民政府对闲置、挪作他用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限期收回,交由教育行政部门接管,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对未按批复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明年完成补建或由开发商上缴幼儿园异地建设费。
据介绍,为进一步采取措施缓解学前教育压力,本市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纳入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确保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新建住宅区(片)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此外,本市还将研究制定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在旧城区改造、新城区建设中,严格按照《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29-7-2008),落实城镇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幼儿园建设。在满足规划管理要求和区(片)内居民实际需要的前提下,督促旧住宅区(片)按规定补建幼儿园或提供办园设施。对未按批复的规划实施建设配套幼儿园的,要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公建配套幼儿园建设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配套幼儿园用途。
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三个月内无偿移交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同时,各区县人民政府将成立由本区县建设、发展改革、配套、教育等部门组成的综合督查小组,2010年底,完成对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清查、回收。对未按批复的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2011年底前完成补建任务,交付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不具备配套幼儿园建设条件的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商应上缴幼儿园异地建设费,该费用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县幼儿园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用于幼儿园新建或改建、扩建项目。